據國家統計局2018年1月18日公布的統計數據,2017年,全國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974元,比上年名義增長9.0%,扣除價格因素,實際增長7.3%。其中,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元,增長8.3%,這個數據,直接影響職工工亡待遇。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說明:如果用人單位已參加工傷保險,則上述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如果未參加工傷保險,則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故員工因工死亡的,近親屬可獲得三項費用,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三項費用標準如下:
1、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這個標準每年都會變化,一般每年至少增加數萬元。
公式: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依據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最新數據,2017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元。
故2018年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36396元×20=727920元。
因《工傷保險條例》在全國統一執行,故2018年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全國統一標準為727920元,相比上年度的672320元,增加了55600元。這個標準沒有地域之分,全國統一。
2、喪葬補助金: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這個標準同樣每年會有變化。
公式:當地社平工資×6;
比如,北京目前社平工資為7706元,則喪葬補助金為7706元×6=46236元。
3、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公式:配偶:死者本人工資×40%(按月支付);
其它親屬:死者本人工資×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兒: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初次核定時上述撫恤金之和應≤職工月工資(按月計算)。
注:以上標準均基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及最新統計數據歸納總結。
【依據指引】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計局《2017年經濟運行穩中向好、好于預期》(2018年1月18日):
八、居民收入增長加快,農村居民收入增長快于城鎮
全年全國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974元,比上年名義增長9.0%;扣除價格因素實際增長7.3%,比上年加快1.0個百分點。按常住地分,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元,扣除價格因素實際增長6.5%;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432元,扣除價格因素實際增長7.3%。城鄉居民人均收入倍差2.71,比上年縮小0.01。全國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數22408元,比上年名義增長7.3%。
第一篇:工傷賠償標準 一、1-10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十級傷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如下: 一級傷殘:本人工資×27; 二級傷殘:本人工資×25; 三級傷殘:本人工資×23; 四級傷殘:本人工資×21; 五級傷殘:本人工資×18; 六級傷殘:本人工資×16; 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3; 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1; 九級傷殘:本人工資×9; 十級傷殘:本人工資×7。 二、1-6級傷殘津貼(按月享受)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六級傷殘的,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如下: 一級傷殘:本人工資×90%; 二級傷殘:本人工資×85%; 三級傷殘:本人工資×80%; 四級傷殘:本人工資×75%; 五級傷殘:本人工資×70%; 六級傷殘:本人工資×60%。 說明:1)1-4級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2)5-6級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在難以安排工作的情況下支付,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3)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下同)。 三、5-10級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1)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上述兩金標準,根據傷殘等級確定,工傷保險條例未規定統一標準,具體標準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在各省的工傷保險條例或工傷保險辦法中查閱(江蘇省的規定比較特別,參見以下)。 舉例:廣東省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五級傷殘:本人工資×10; 六級傷殘:本人工資×8; 七級傷殘:本人工資×6; 八級傷殘:本人工資×4; 九級傷殘:本人工資×2; 十級傷殘:本人工資×1。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五級傷殘:本人工資×50; 六級傷殘:本人工資×40; 七級傷殘:本人工資×25; 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5; 九級傷殘:本人工資×8; 十級傷殘:本人工資×4。 江蘇的規定比較特別,采取定額標準: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五級傷殘:20萬元; 六級傷殘:16萬元; 七級傷殘:12萬元; 八級傷殘:8萬元; 九級傷殘:5萬元; 十級傷殘:3萬元。 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40%。